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3〕12号
颁布日期:2013-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专利意识及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促进全市全民发明创造的发展,推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桂林市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金资助及发明专利授权和专利发展奖励(以下简称资助及奖励),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诚实申请、公开公正、应奖尽奖、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推动本辖区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工作。

第二章资助及奖励的对象

第四条资助及奖励的对象

专利第一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在桂林市行政区划内的法人或个人,均可依本法申请资助及奖励。

第三章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是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发明专利年费)。

(三)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四)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申请审查费后进行资助,个人的资助金额为560元/件(其中,申请费135元、申请审查费375元、文印费50元);单位的资助金额为1070元/件(其中:申请费270元、申请审查费750元、文印费5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交申请费后进行资助,个人的资助金额为75元/件,单位的资助金额为15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提交申请费后进行资助,个人的资助金额为75元/件,单位的资助金额为150元/件。

(四)国内专利代理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单位的1200元/件、个人的13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600元/件的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5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件的资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3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件的资助。

(五)申请年费资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的有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85%。

第四章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是在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和获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以及县(区)目标任务奖、企事业、高校专利组织奖和发明专利发展奖。

第九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权属明确。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和专利发展奖励(除县区目标任务奖外)的,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单位。

(四)优先对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进行奖励。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权人1500元/件。

(二)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件,一项专利最多奖励二个国家(地区)。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5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20000元/项。

(四)设立县区目标任务奖。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任务及开展发明创造工作的情况(评分细则另行下文),评选出一等奖一个、奖励30000元;二等奖二个、奖励25000元/个;三等奖三个、奖励20000元/个。

(五)设立企事业、高校发明专利组织奖。对发明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市当年排名前三名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市当年排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

(六)对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自治区八桂学者、特聘专家、桂林市漓江学者等专家学者及其团队在桂林市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或利用自有研发成果,在桂林市申请发明专利,按照我市奖励办法规定额度的1.5倍给予奖励。

(七)设立发明专利发展奖(每年1项,奖金50000元)。扶持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已形成产业化规模的自主创造的有效发明专利技术,并在当年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选细则另行下文),经过组织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五章申请资助及奖励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及其复印件,申请发明专利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六)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桂林市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发明专利年费收费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人将缴纳的相关费用收据及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一份)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请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四条

公示。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桂林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glipo.glk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及时进行资助或奖励。对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知。

第十五条

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六条

期限。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逾期不予资助。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实行全年受理,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4月15日前停止办理上年度的资助及授权奖励申请。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经费额度拨款,专款专用,确保符合条件的专利应奖尽奖。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及授权奖励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及授权奖励。同一专利自治区、桂林市不重复资助及授权奖励。

第十八条

受本办法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的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专利授权和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信息报表,以便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效果和专利实施情况。对不履行申请时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其申请资助及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规范条例,不弄虚作假。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专利的资助及奖励,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1月31日发布的《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市政〔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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