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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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
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办阅〔2013〕43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让困难企业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并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改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增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桂林市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徐锋副市长
副组长:邓晓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植功市国资委主任
成员: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太平市人社局副局长
唐俊市工信委副主任
沈秋林市商务局副局长
蓝誉国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兆钧市总工会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蓝誉国兼任。
三、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成立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和分工。
2、开展试点阶段。2013年底前完成市经济协作公司职工安置工作,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安置工作打好基础。
3、全面推进阶段。从2014年起,按企业困难程度、停业时间和财政资金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用3至4年时间完成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四、操作程序
(一)提出安置职工申请
企业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职工安置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向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开展安置工作。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企业开展职工安置筹备工作。
(二)开展职工安置筹备工作
1、企业制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核对、确定并公示符合安置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和在册人员名单,制作确认离退休人员和在册职工承诺书。
3、中介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测算,制作确认安置人员及安置费用承诺书,报市人社局核准。
4、企业清理资产、债务和重要档案资料,列出资产、债务和重要档案资料清单,制作确认资产、债务和重要档案资料完整性承诺书。
(三)上报职工安置工作材料及审批
1、企业向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如下职工安置工作材料:(1)申请安置职工请示;(2)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决议;(4)人社局核准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文件;(5)企业确认离退休人员和在册职工名单承诺书;(6)中介机构确认安置人员及安置费用承诺书;(7)企业资产、债务和重要档案资料清单;(8)企业资产、债务和重要档案资料完整性承诺书。
2、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作出批复。
3、进行职工安置的企业还有土地资产的,职工安置工作须提交市政府批准。
(四)落实费用、安置职工
1、市财政根据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文件(涉及土地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安排落实安置费用。
2、企业向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移交资产和重要档案,将企业公章上缴主管部门。
3、企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完成与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向在册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等安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企业稳定工作,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市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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