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河政发〔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河政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办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和《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0〕29号)精神,为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业主的确定

根据河政发〔2010〕29号文件精神,2010年—2014年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库区后扶资金和企业资金,项目业主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委托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业主代理,具体负责办理项目施工管理相关手续和组织实施。

二、招标范围

2010年—2014年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三、招标具备的条件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红水河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过审批。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已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四)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五)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已通过评审。

四、招标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决定成立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水库移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水利、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有关人员和项目所在县的政府分管领导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研究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工程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项目业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在当地市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专家人数须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招标方式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六、招标组织形式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用委托招标形式,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工程相应招标代理乙级资质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监理、设备采购等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投标条件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库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且近三年来具有建设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八、评标和定标

评标、定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河政发〔2010〕13号)执行。评标、定标工作由本办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其他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单项工程的招标方案,经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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