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化水电站库区古托排涝续建工程“12·29”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关于大化水电站库区古托排涝续建工程“12·29”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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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化水电站库区古托排涝续建工程“12·29”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4〕87号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移民局:
2013年12月29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水电站库区古托排涝续建工程发生隧道塌方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被困隧道内两日三夜后死亡,1人送医院后于2014年1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市安委会下发了《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12·29”排涝工程隧道塌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查组的通知》(河安委〔2014〕62号),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移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查组,对“12·29”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督办。目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和防范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市安委会经征求市事故督查组成员单位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调整修改。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予结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同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黄榜志,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技术员,大化水电站库区古托排涝续建工程项目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在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施工合同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未能履行项目施工方主要负责人职责,已构成违法,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二)陆光荣,大化瑶族自治县移民局项目建设股股长,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构成失职错误,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由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给其行政记过处分。
(三)唐勇,大化瑶族自治县移民局副局长,分管该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构成失职错误,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给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崔华新,大化瑶族自治县移民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存在失职错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大化瑶族自治县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责成大化瑶族自治县移民局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监管,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
四、请大化瑶族自治县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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