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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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296号
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规范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河池市规范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
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中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范的津贴补贴。
二、在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1994年出台的物价、福利性补贴,1997年出台的适当补贴,2002年出台的生活补贴,2004年出台的岗位津贴,参照桂办发〔2004〕67号文件执行的补贴和生活补助费,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和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三、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执行,在补发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时,对2010年—2012年期间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原已发放津贴补贴按实发数予以冲销。冲销的津贴补贴项目具体包括1994年出台的物价、福利性补贴,1997年出台的适当补贴,2002年出台的生活补贴,2004年出台的岗位津贴,参照桂办发〔2004〕67号文件执行的补贴和生活补助费,2011年出台的预发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
四、规范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规范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退职)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附件: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略)
http://www.gxhc.gov.cn/show_wj.php?post_id=11592&c=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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