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295号
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绩效工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l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定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清理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本级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经核准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主管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考核优秀以及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根据河池市本级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结果,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新旧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按照与市本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水平相当的原则核定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水平控制线,绩效工资水平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对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市本级事业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上年度原实际发放水平等因素,核定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占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统一设为岗位津贴项目,其各职务层级的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其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工资管理程序审核后随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超过控制线的绩效工资部分,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由单位按绩效考核办法自主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市本级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开。
(四)市本级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规模和完成目标情况等因素,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经市有关部门清理核查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低于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补助至控制线,差额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制线的部分,由事业单位负担。
(二)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市本级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必须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六、相关政策
(一)市本级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保险补贴等自治区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予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
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
(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四)市本级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对应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岗位的津贴标准。
(五)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
(六)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
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七)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
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
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午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
贴照发。
(十)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十一)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二)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撒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三)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四)工作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绩效工资标准按《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执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托低水平控制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2)执行,在补发绩效工资时,对2010年—2012年期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已发放津贴补贴按实发数予以冲销。冲销的津贴补贴项目具体包括1994年出台的物价、福利性补贴,1997年出台的适当补贴,2002年出台的生活补贴,2004年出台的岗位津贴,参照桂办发〔2004〕67号文件执行的补贴和生活补助费,2010年和2011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双薪”),2011年出台的预发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
七、组织实施
(一)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分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岗
位绩效标准表》(略)
2.《河池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岗
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略)
http://www.gxhc.gov.cn/show_wj.php?post_id=11591&c=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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