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1〕123号
颁布日期:2011-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44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务必在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已登记纳入的老工伤人员要在5月底前按规定核定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待遇;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三、具体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1〕69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为: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前(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方案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1.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各县(市、区)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各县(市、区)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一律不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3.“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纳入统筹管理前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拖欠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含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补助金)。

4.“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随我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渠道

1.《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可按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其缴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将10年的费用缴纳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2)国有困难用人单位难以一次性缴费的,其缴费标准仍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由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应缴纳费用总额的抵押担保并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后(最长不超过3年),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3)用人单位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可以抵减上述规定一次性应缴纳费用的年限,执行日期截止为2011年12月31日。

3.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清上述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后,按本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执行。

4.尚未参保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参保缴费,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还要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将10年的费用缴纳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5.已实施关闭破产或者名存实亡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持申请表格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能力鉴定。己认定工伤并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按工伤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纳入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老工伤”人员的申报工作,对所上报“老工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周密组织实施

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应对特殊情况的工作预案,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确保实施工作平衡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题督查,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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