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政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和市综治委《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综发〔2011〕1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重点是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的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发〔2012〕81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电、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物价、房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的诉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分析和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汇总和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行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和市综治委《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综发〔2011〕14号)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汇总分析一下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潘志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义芳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冯义中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何明东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何慧忠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钟毅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黄智忠市财政局调研员
黄志其市人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东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巧莹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许教明市住建委副主任
林富先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福初市水电局副局长
丘少聪市农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谢远全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革燕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宏夫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梁章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覃恩先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温俊雄市质监局副局长
叶丽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
吴松青市旅游局副局长
陈北坤市物价局副局长
万江市房管局局长
彭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义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彭上海同志兼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