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贺政办发〔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7日

贺州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7号)及《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电〔201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农民工工作,创新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定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综合计划,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利用各部门(组织)现有的农民工培训资金,依托各种培训机构,开展“春潮行动”、“教育惠民工程”、“阳光工程”、“青年技能培训工程”、“雨露计划”、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培训等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岗位技能水平。结合我市特点,努力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贺州育婴员”、“昭平制茶工”、“昭平茶叶栽培工”、“富川绣女”等劳务输出品牌。做好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服务农民工工作,提升农民工职业资格证书执证率。做好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主培训农民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统计局、扶贫办、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时间进度:2015—2020年。

(二)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鼓励我市职业院校吸纳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适当考虑根据我市以“两个千亿元产业”为龙头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全市生态健康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用人需求设置专业。巩固和扩大我市职业院校招收农村学生规模,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基地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有一定特色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区域的劳务对接,为赴市外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结合农民工求职特点,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抓住我市城镇化建设良好态势,挖掘就业岗位,做好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实施大县城战略,深化扩权强县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在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未获国家资金安排的乡镇,每年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安排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联网,逐步向行政村(社区)延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

(五)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财税政策。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精神执行。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库区农民移民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移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总工会、妇联,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扶持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金融办,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贺州市分行。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对使用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地税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九)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企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进一步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商局、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着力推进“两网化”建设工作,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提高。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工商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法制办、总工会,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一)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积极推进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继续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工作,批量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2015年实现全市社会保险“一卡通”,为农民工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法制办、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深入建筑工地、厂矿企业和流动人员密集的地方,开展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宣传。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对存在农民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企业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解决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等人群的医疗、生活救助。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加快实现农民工维权投诉“12333”一号通,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国资委、中级人民法院、编办、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建立工会异地双向维权机制,创新跨省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载体。建立完善网上“职工在线”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的新渠道。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五)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逐渐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区,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在农民工帮扶、落户等方面采取措施,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门槛,简化手续,为农民工办理落户城镇提供方便,重点解决稳定就业的举家外出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促进农民工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法制办。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八)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依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学生随到随建学籍,随走即迁学籍,给每位学生建立灵活的跟踪学籍管理档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文件精神,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妇联,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九)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措施,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将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按政策规定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保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对落户城镇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法制办、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大力实施在外出务工农民工中发展党员“风筝工程”。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流动党员“131”管理模式。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体系。完善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代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参与民主管理。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体育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三)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推进关爱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城市少年儿童和农民工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农村普通少年儿童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大“儿童家园”建设力度,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全面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妇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级政府、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把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党工委和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六)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要把服务农民工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大力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工地、工业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新载体。输出地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联系输入地共青团组织,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规范发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七)夯实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提高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加强对农民工发展变动形势分析。开展输入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试点,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办、统计局、贺州调查队。

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八)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市、县(区、管理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市、县(区、管理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