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严肃性,加强有形市场管理,遏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工程、随意调增工程价款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不正常现象,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07〕138号)、《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意见》(贺政办发〔2009〕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投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电力、人防、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业主单位必须做好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建立项目前期审查制度,对项目可能出现的工程漏项、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更新等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10%以上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载入招标文件,并在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中载明此项内容。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漏项、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增工程价款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报批。
第七条调增工程价款的原则:
(一)有中标单价的按中标单价调增,无中标单价的参考类似或同期其它项目中标单价,没有类似或同期其他项目中标单价的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变更工程无法独立施工的,按中标价与财政评审价下浮比例进行核定;
(三)变更工程可以独立施工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另行招标或重新招标。
第八条调增工程价款的基本程序:
(一)现场签证。严格现场签证,若发生签证工程增减变化单次估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严禁不经现场察看签字或事后补签现象发生。
(二)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在中标价格5%以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工程价款调整在中标价格5%以上的,或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业主在接到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变更设计文件后,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监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一起审查确认变更设计是否必要,确定变更后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三)落实调增资金。拟调增的工程价款超出项目预算的,建设业主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由市财政局出具意见。
(四)财政评审。由业主将新增的单项内容或需另行招标的调增内容提交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五)另行招标或重新招标。
(六)申请调增工程价款。由业主凭有关签证、资金落实凭证等资料或另行招标、重新招标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调增工程价款申请。
(七)市财政局审核调增工程价款。不按前款现场签证和备案的,不得调增工程价款。
第九条工程价款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第八条(一)、(三)、(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条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无法独立施工的,按第八条(一)、(二)、(三)、(四)、(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可以独立施工的,按第八条(二)、(三)、(四)、(五)、(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或超过200万元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另行招标、重新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调增工程价款报备制。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列表报备,每月报备一次。报备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中标价、调增金额、调增具体单项、报批时间和原因等。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不按本规定办理报批调增工程价款的,调增项目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因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虚假签证、不按规定审批、人为因素造成工程价款调增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由业主单位按委托合同约定向勘察或设计单位追偿相应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将该勘察或设计单位记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审计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07〕138号)、《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贺政办发〔2007〕1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是贺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
第三条市本级及所辖县(区、管理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驻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除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性投融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以及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等;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四条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五条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统一进场交易,采购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体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网站和电子大屏幕上发布,中介代理机构库、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场内统一使用。
第六条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建立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应进未进、场外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
(一)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直接采购;
(二)业主单位要求变更采购方式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三)需要加快进度的市本级城市建设大会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四)采用BT(建设-移交)或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
(五)业主单位要求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紧急事态(抗洪救灾、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般项目(项目估算价200万元以内,下同)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重大项目(项目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下同)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经两次或以上采购招标失败或废标的。
第七条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指定购买进口产品的,贺州招标投标中心应组织专家论证,一般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进行确认,重大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需要加快进度的城市建设大会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
第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T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业主单位应提交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业主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完成确认或审批程序后,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心应做好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项目分配到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紧急采购的项目,应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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