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贺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加大了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我市职业病主要以尘肺病为主,到2010年底止,全市累计报告尘肺病例1096例,其中2010年新诊断16例,累计已死亡667例。近几年发生的钟山县某冶炼厂急性砷化氢中毒、八步区南乡镇某矿井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等职业中毒事件,以及我市严重的尘肺病,已成为影响贺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工业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我市只有1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资质、技术能力、服务能力、配套设施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全市职业健康体检需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动员社会力量,着力解决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职业卫生问题,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1.金属矿、非金属矿(粉体)制品业和木业加工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得到基本控制,尘肺病和铅、汞、锰、苯等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5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4.建立和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不断提高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80%以上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有职业健康档案。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规范劳动用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和煤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疾病发病率。推广应用放射线危害防护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损伤的发生;加强对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及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防止辐射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矽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市、县(区、管理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在综合医院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市、县(区、管理区)安监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宣传,宣传推广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经验。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应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不断扩大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范围。要将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内容。逐步在农村初级中学、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开设职业病防治知识课程,培训后备劳动者。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六)开展科研和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先进适宜的成果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以防尘、防毒、防辐射和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引进和推广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治的检验检测成果和先进适宜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
防治职业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职业病作为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形成“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通力合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健全部门配合协调机制。
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工信、监察、财政、环保、人社、住建、卫生、国资、安监、招商、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针对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情况,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有效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用人单位、行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职业病防治检测分析设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及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同时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市、县(区、管理区)逐年进行自查,自查方案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市、县(区、管理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于2013年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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