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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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政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来宾的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来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来宾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具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应当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登记建档,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落实防范措施。
(二)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和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力求行政调解取得成效
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力求取得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协调联系、信息沟通工作制度,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要在办公场所公布调解工作人员名单,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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