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2〕84号
颁布日期:2012-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2日

来宾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接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交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二)城市公共雨水、污水设施;(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四)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来宾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竣工移交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利用政府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BT融资等)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市政管理局管理。其它利用民间资金(开发自建、项目配套代建等)的市政基础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局管理的,由建设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由市政管理局接收管理。

第五条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申请表》,经市政管理局审查符合移交条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勘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各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手续完善,图纸和证件资料齐全,并列好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交接清单,移交时由项目业主单位和接管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规划设计及行业施工规范标准要求完成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向接收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绿化种植工程除具备以上四点条件之外,还须在养护期满1年(养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八条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业主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并取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第九条申请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移交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维护管理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好移交手续并经项目业主单位、接收单位签字确认之日起,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要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项目业主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十一条质保期内属质量问题的,维修仍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内若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接收单位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检查井、雨水箅等因质量问题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组织修复);施工单位逾期未修的,由接管单位利用质保金、履约保证金进行维修,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维修;如某一项目维修总费用超过质保金,超过部分则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向施工单位诉讼追回。质保期届满,经验收核实无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接收单位审核后,以建设方的名义将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施工单位。

接收单位对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工程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之前的15日内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接收单位收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项目业主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管理局核实后书面告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之日起,接收单位即对其进行维护、养护管理(包括道路路面维护、环卫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和路灯维护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移交后,其管理养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列入财政预算。接收单位在接到项目移交报告后30日内将该项目当年移交后所需的维护、养护管理经费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在收到维护、养护管理经费预算后,须在30日内完成预算审定工作,并按审定的维护、养护管理经费单独下达预算给接收单位。

第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接收管理只接收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养护职责,凡涉及工程建设资金(欠款、还款等)的事项,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建、国土、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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