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来政办发〔2015〕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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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0日
来宾市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益,引导农民工进城落户,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14〕40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政发〔2014〕59号)、《关于修改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来政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来宾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全面落实“双核驱动”战略和“三区统筹”总体布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分类分层次逐步将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下同)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尊重农民工经济能力和居住意愿等自身实际,支持农民工根据就业、生活需要,多样化选择适宜的居住地,向困难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和支持。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着力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让广大农民工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对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深化农民工住房保障供应管理改革,各县(市、区)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一定比例定向提供给农民工。坚持政府投资建设和企业自建相结合,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和实施的体制机制,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加大农民工住房保障供应。从2015年起,通过新建、购买和向市场长期租赁等形式,每年筹集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定向供应给农民工,筹集任务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在规划布局上,新建的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集中在市区及县城,充分依托各地各类产业园区实施建设;在保障标准上,遵循基本保障原则,将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一般在40~50平方米),满足农民工基本居住需要。新建的住房套型,根据不同住房对象和住房需求,可设计为一居室、二居室或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工业园区集体宿合等。
(二)建立完善分配管理机制。从2015年起,围绕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需求,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完善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轮侯、分配、退出的实施细则,逐步消除农民工户籍差别,使农民工可按照与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同等品质的住房保障,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均等化。除对农民工在当地居住(就业)年限作适当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设置其他排斥性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三)加强分配运营管理。将定向分配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地方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年度分配计划,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分配等程序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轮候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分配公平。2015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从当年竣工公共租赁住房中划拨一定套数定向供应给农民工。重点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分配给农民工的运营管理工作。
(四)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服务工作。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农民工经济条件、支付能力,适当降低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要强化政策落实,保证住房宜居、配套完善,加强后期管理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均等公平的住房保障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是深化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要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方式。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对进城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在当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三)多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开展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应向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倾斜;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按相关规范要求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宿舍,切实改善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积极引导以用工单位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形式,鼓励用工单位提供集体宿舍,解决短期务工农民工住房问题。
(四)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资金支持。按照《广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县(市、区)需从土地出让总收益中提取5﹪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保障房源供应。各县(市、区)要将农民工住房保障需求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落实。结合农民工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类型,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认真落实普通商品住房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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