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5〕89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

来宾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我市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精神及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来宾市户籍(包括在来宾缴纳社保后退休的市外户籍人员,取得来宾居住证的)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审批程序及发放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审批和发放遵循依申请原则,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发放。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在到龄的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彩色登记照片1张,并如实填写《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1份。高龄老人增龄,提高生活津贴标准,无须再提交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经村(居)委会审查符合享受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认真复核,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在《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于每月5日前将经审核通过的对象的《申报审批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材料认真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补贴对象名册。

(五)资金发放。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末的当月15日前,县(市、区)民政局将核定的发放名册提供给县(市、区)财政局,于月底前发放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发放高龄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高龄津贴资金;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高龄津贴资金。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查处。

四、执行时间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管,准确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772-4278339,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附件:来宾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

http://www.laibin.gov.cn/LBFront/zwgk/20151203/003010_73f703b3-6553-4eba-92a9-400d7070d8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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