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5日

来宾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市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中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结果,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新旧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定为年人均2.26万元。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对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市直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以及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超过控制线的绩效工资部分,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由单位按绩效考核办法自主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市直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市直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

(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单位同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80%发放;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其工作年限计发退职费的比例发给。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

市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性质分别按以下资金渠道解决:

1.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部分: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入来源能保障发放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控制线的,实施绩效工资增支由事业单位全额负担;事业单位收入来源不能保障发放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控制线的,由市本级财政补助至控制线。

(2)差额拨款(非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部分财政负担25%,单位负担75%。

(3)差额拨款(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制线的部分,由事业单位负担。

3.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分别按以下经费渠道解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由财政全额负担;差额拨款(非定额补助)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差额拨款(定额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含2.5倍)的单位,财政不安排该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经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资产等财务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由银行代发,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未按规定核算、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作违纪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本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1.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义教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2.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义教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附件下载

http://www.laibin.gov.cn/news_view.asp?id=13113&channelID=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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