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中的调处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形势下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市和全国一样,医患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重大医患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使医患纠纷的解决多了一个渠道,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它既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职能

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委会或中心),按《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调解辖区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患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或建议。

各调委会或调解中心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咨询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调委会或调解中心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起设立。办公地点应按群众便利的工作原则设置;调委会或调解中心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推选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三、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要积极探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求实现“公正、公平、合理、方便、高效”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做到在受理、调查、调解、履行、回访、归档等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注意衔接和配合,做到调解程序上的规范。

(二)建立健全医学专家咨询制。解决医患纠纷责任认定难题,为公平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医学专业支撑。

(三)建立医患纠纷赔付基金集中管理制度。由有关医疗机构交纳,建立专项账户,司法部门代管,保证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四)建立调解的首席制和选调制。确保调解的高效率和公正性。

(五)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对接和联动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在综治维稳部门的协调下,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落实。

(二)结合实际,抓紧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作出方案,安排办公场所,聘请医学咨询专家,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和必备的办公设施,制订相应的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设立本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严格选拔,做好培训。由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调解员的选聘标准较高,除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条件外,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尽量吸收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各级卫生部门要设立医学专家库,并及时与人民调解机构对接,形成医患纠纷专家咨询服务机制。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调解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县(市、区)司法、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实施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及遇到困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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