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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柳政发〔2010〕63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柳政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的规定,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820元/月,市辖各县56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6元/小时,市辖各县4.5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9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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