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柳政办〔2012〕191号
颁布日期:2012-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柳政办〔2012〕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与《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在制定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格式样本,在新的格式样本公布前,先对现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格式进行初步调整,并逐步完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修改和调整的公文格式要素,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对公文格式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一下行文、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位置,距离版心上边缘均为35mm。

(二)将公文份号统一调整为6位数并将字体颜色改为黑色。

(三)将标注公文的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位置从原来的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版心左上角。

(四)调整签发人编排规则。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

(五)将公文成文日期改为阿拉伯数字。

(六)删除公文主题词。

(七)删除公文印发份数。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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