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柳政办〔2012〕183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柳政办〔2012〕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柳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条件、重点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调解对象是与本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三)行政调解的重点

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排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能够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积极探索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对能够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不得推卸责任,轻意上交或推向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解决。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2.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3.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作用。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要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及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4.各县(区)政府应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下设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负责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2.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具体的工作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3.严格考核奖惩。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将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档案;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行政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严格问责,对因行政调解工作未落实,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突出重点,灵活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各部门应大力调处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环保、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权利和渠道。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制定工作预案。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作用。各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加强协调配合。行政调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系、效力衔接,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稳定。

五、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三)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阶段,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四)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五)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调解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机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调解意见书的,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可将案件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机关如对行政调解意见书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调解意见书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申诉,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六)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七)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调解机关要对和解进行回访和监督。

六、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刘传林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李成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树瑜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李秀敏市教育局副局长

韦剑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振辉市民政局调研员

蒙森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仁宽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

李冠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国庆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刘喜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委书记

何继耀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勇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国靖市农业局纪委书记

徐立敬市林业局副局长

叶雄飞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鄢立清市文化局纪委书记

赵海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沈志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记

张文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汤立平市旅游局副局长

黄书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川华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郭继龙市监察局副局长

陆元田市法制办副主任

二、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行政调解中心设在市法制办,主任由陆元田同志兼任。

三、联席会议规则

(一)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工作方案;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探讨研究法律适用;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法院等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的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中心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要求,统筹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二)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研究确定联席会议年度工作重点和安排,做好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调查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推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五)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好做法,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促进成员单位之间行政调解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七)协调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八)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九)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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