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11〕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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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1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11〕2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策和增长机制,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资分配是广大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企业多样化的发展,职工工资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收入分配和工资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保证职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自2003年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以来,我市各类企业已初步建立起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但在部分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建筑、餐饮等行业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还有较大困难,已经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行业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增加职工收入,加快富民进程的重要保障。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保证职工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是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联系起来,可以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发展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群众,形成就业富民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决策中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地位,拓宽职工群众履行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使劳资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将调整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同舟共济、共存共荣的工作热情,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明确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协商的主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
——坚持集体协商原则。集体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
——坚持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和量化工资增长幅度等核心条款,必须进行集体协商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切实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和实际效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发动和组织职工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1年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75%以上,到2012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2013年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5%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覆盖.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把握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1、50%职工工资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2、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3、职工工资长期在柳州市工资指导线低水平以下徘徊的企业;4、实行计件工资、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较多的企业;5、外商投资、港澳台资、非公企业(含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非公企业)。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生产经营和工会工作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立足实际,广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五)注重质量,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2011年起,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六)建立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增长。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度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七)国家出资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相关工资分配调控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
三、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成立柳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柳平副市长;
副组长:陈光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梁鸿波(市国资委副主任),韦金文(市总工会纪检组长、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以及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柳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由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派员组成,办公地点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作用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规调控作用,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绩效考评体系,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继续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政策,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要加强对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明确审查备案的标准和程序,通过预审制度,严把集体合同质量关。对于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劳动标准条款不具体、工资增幅不明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运作和推动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大力加强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行区域和行业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建立健全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和程序支持。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工会组织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行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各级经贸部门、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的内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协议双方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监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宣传、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实施“要约行动”,规范企业要约程序。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之一时,基层工会代表职工应当依法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及时开展工资协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联合会要积极支持工会和企业开展要约行动,每年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攻坚月行动”。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区、乡镇要普遍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公道正派、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协商指导员,具体承担培训、咨询、指导等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对用人单位开展的书面审查、日常巡查及各项专项执法活动,检查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情况,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及时受理和查处职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凡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评模评先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提名参加劳模和“五一”奖章及有关荣誉的评选活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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