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府字〔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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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将南宁市2015年度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245元(含)。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075元(含)。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613元(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660元(含)。
四、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150元(含)。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7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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