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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doc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12610445.html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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