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10〕13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以《补充通知》为依据,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成立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原来的市接收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详见南府发〔2005〕20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设资格审核组和经费审核组两个工作组。资格审核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经费审核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人社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若有人员变动,由各个部门重新指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接收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有关工作,与企业商谈交接的事宜,决定接收的内容。
三、接收事项
(一)核定接收人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和《补充通知》精神,我市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核定移交经费。
1.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经费,以移交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退休费实际差额为基数,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2.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间退休教师退休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实的,由移交企业在移交前一次性予以补发。
3.移交经费资金来源。
(1)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
(2)困难的亏损企业,可申请南宁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企业负责解决。
(3)南宁市直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移交经费,经审核改制时没有预留资产或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4)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南宁市属国有企业,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退休教师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将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并终止退休教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负责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按移交时退休教师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的10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办同类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四、工作程序
(一)身份审核认定。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初审后,报资格审核组进行审核认定。
(二)公示名单。企业将经资格审核组核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在本企业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为移交对象。
(三)退休待遇标准核定。企业携带退休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当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办同类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实际执行的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
(四)核算退休费差额。企业将已认定身份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造册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后,逐一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待遇标准的差额,并进行统计汇总后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并依次计算各项移交费用。
(五)工作分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如没有留守工作处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以下对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统称为“企业代表单位”)。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六)企业所在地(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授权机构)与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签订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协议。
(七)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及时将移交经费划拨给地方政府,并将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复印件)送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应拨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地方政府。
(九)市本级财政补助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将移交协议及要求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计划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实施阶段
1.核定身份。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和《补充通知》规定,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
责任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继承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完成时间:2011年1月底前。
2.核定移交资金
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退休金标准,核定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继承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城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1年2月中旬前。
(二)办理移交接收工作阶段
召开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企业移交人员、移交资金,造册、盖章认定;规范移交程序。
责任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1年2月底前。
六、工作责任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责任:组织、督促所管国有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和《补充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的认定工作。
(二)教育部门责任:负责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进行认定;负责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会同教育部门对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对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退休金标准进行核定,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
(四)财政部门责任: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五)除本方案所规定的上述部门外,其他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退休教师移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职能分工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落实工作,并进一步做好协调、指导地方对口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督促这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各企业要尽快做好解决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积极主动与各级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和《补充通知》精神时,要认真做好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其他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四)原已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费用按移交协议执行,不再调整补助金额。
(五)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标准统一发放,今后涉及退休教师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六)原有规定与《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王春梅联系电话:28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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