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10〕4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
南府办〔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2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50元。
三、资金来源
全市的百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市财政进行全额预算安排。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财政进行预算安排。
四、发放管理
(一)百岁老人寿星津贴
1、发放期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进行发放,每次发放3个月的津贴。
2、各县、区老龄办和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当地津贴申报资料的前期审核,在做好年度统计数据基础上,每季度第2个月根据百岁老人增减变动情况向市老龄办上报汇总数据,市老龄办根据各县区汇总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发放津贴。
(二)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
1、由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2、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每年12月份将执行情况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负责对各地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3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全市百岁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南府办〔1996〕41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