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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钦政发〔2010〕3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钦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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