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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钦政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3〕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1200
10.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1045
9.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936
8.5
各县级市
四类
830
7.5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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