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4〕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用人单位指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农民工指在建筑工地主要以体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工收取不必要费用。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复印1份并加盖公章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或作业区人员进出口等醒目处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告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劳务公司的名称、法人代表;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工资监督员及工资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地址;农民工的权利、维权须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及考勤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做好考勤,及时确认己完成的工作量并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并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总人数,每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农民工花名册一式3份,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执1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工价、工程量、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式3份,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执1份。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保存3年。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且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除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发、代发。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委托他人方可代为领取。因没有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违规支付工资的单位负清偿责任。
第十条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二)有争议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结束后,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标的施工单位情况,包括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备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资监督员,施工单位设立工资管理员,在项目报建的同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职责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的工资管理员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并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
施工单位的工资管理员职责是:负责农民工花名册造册、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审核及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并按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管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2个月以上,影响施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才能复工。
第十三条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的,建设单位要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严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又再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款拨付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六条凡在我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保管、扣划、退还等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程序,从专用存款账户中完全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出现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无施工单位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欠薪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执行先行支付工资保证金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被扣划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及时补齐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齐的,对在建的工程予以停工,竣工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者被扣划之后有余额的,缴纳单位可申请退还。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出具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确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或者投诉已得到妥善处理的,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应退还保证金连同相应利息退至缴纳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管委)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等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侵权行为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强化执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提供资料的、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相关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是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是严格审验建设资金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准文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准文件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三是督促在我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管、扣划、退还等工作;四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考核制度,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通报批评,并对其在我市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按高限进行核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的投标资格及承揽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公安部门应当预防、排查、制止农民工采用非法方式或过激手段要求支付工资的行为,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厉查处恶意讨薪、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人代表、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的;
(三)恶意组织无关人员制造恶性群体事件的;
(四)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
(五)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将遭恶意欠薪无法追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的接待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将信访人反映诉求交办、转送到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
市、县区总工会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依法组织农民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密切联系农民工,听取和反映农民工的意见和要求,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协助处理农民工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要密切配合市、县区总工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商业银行要依照法律法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账户的查询、提供信息、备案等工作,并严格执行征信制度,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用人单位在贷款融资方面实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条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调查收集相关案件材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建立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提高执法效率。对于重大的涉嫌犯罪案件,可成立专案工作小组,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其他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本行业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本行业领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配合其他部门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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