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门前三包”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门前三包”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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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门前三包”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门前三包”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钦州市“门前三包”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推动我市“四城联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钦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钦政办〔2015〕11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美丽钦州”的总体目标,结合“四城联创”活动工作要求,大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不断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为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美丽钦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通过抓源头、抓机制、抓监管、抓问责等措施,形成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临街单位(门店)具体负责的工作局面,强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机制,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改观。
三、“门前三包”具体内容
(一)“门前三包”责任人
1.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2.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3.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4.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5.临街商铺的经营者;
6.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7.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
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二)“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范围:我市城市建成区和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所在地建成区。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1.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2.责任人所有或使用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
3.责任人所有或使用的临街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
1.包市容市貌:维持责任范围内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门牌匾额设置规范;无跨店占道经营、违法宣传促销活动;无乱摆摊点、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乱停放车辆等管理不规范行为。
2.包环境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地面整洁干净,无痰渍等污垢,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爱护环卫设施,不乱倒垃圾。
3.包绿化亮化:爱护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得将垃圾和其他杂物倒入绿地内;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
四、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细则,对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临街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
(四)市公安局:负责联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依法查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五)市环保局:负责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六)市住建委: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落实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
(七)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卫计部门加强对临街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
(八)市旅发委:负责加强对沿街宾馆酒店企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门前三包”责任人加强监管,经核查发现责任人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存在非法经营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定期检查并考核本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1.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做到“门前三包”责任人有台账,检查有记录。
2.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作“门前三包”责任牌、黄色警示牌和红色警示牌,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2次或者在6个月内累计3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1.市委宣传部、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城区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上门走访、发放资料、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城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及“门前三包”责任牌挂牌工作,在原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面和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的覆盖面,建立相关台账资料,登记造册后报送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市政管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1.各城区对“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查找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重点对临街的违法(章)现象进行整治,使“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2.市市政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委、卫计委、旅发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力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3.新闻媒体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报道,对影响市容环境的反面责任人典型进行公开曝光,引导和鼓励公众共同参与。
(三)巩固和长期落实阶段(2016年6月1日起)
1.街道办事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城区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挂警示牌,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2次或者在6个月内累计3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以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名义将责任人通报至属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查处。
3.市市政管理局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城区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以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单位要把“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周密计划,落实责任。城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实施步骤具体落实本方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定期巡查,加强监督。城区人民政府(管委)对街道办事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季度、年度考核,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注重实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使“门前三包”责任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七、灵山县、浦北县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县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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