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窗口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公开、高效、便民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条窗口是钦州市各有关单位派驻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钦州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授权窗口作为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之一,代表本单位在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窗口和本单位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都应当在各自的办公场所对外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窗口主要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接受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窗口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为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窗口也可以受理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窗口仅在办公时间受理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到各窗口领取,也可以在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in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中获取该表。

窗口对现场受理的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受理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信息;

(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第十一条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窗口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窗口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窗口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后,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本单位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处理。各有关单位应自窗口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单位名义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限期的,经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按《钦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的格式要求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窗口可按照钦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窗口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自接受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监察机关投诉受理点设在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钦州市监察局效能投诉中心。

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点设在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第十八条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单位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窗口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一般的行政审批业务查询区分处理。

第二十条窗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每年度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派驻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窗口涉及的其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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