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1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钦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以规划统筹增减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量平衡。根据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统筹推进。增减挂钩区域的选择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

(四)自愿民主。增减挂钩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改善民生。通过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第四条增减挂钩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市、县区成立以政府(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为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可由政府投融资公司和土地整理机构、储备机构或合资公司、独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实施。

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土地权属调整和纠纷调处、征地搬迁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增减挂钩政策指导、项目入库、指标调控、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监管和项目预算审查等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资金审计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项目拆旧复垦土地的土壤检测和土地质量评定,参与项目新增耕地检查验收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安置和建新地块用地选址、新村建设规划设计审批及房屋建设质量监管。

(七)监察部门负责全程参与项目监督。

(八)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工程设计,实施拆旧区复垦整理和安置区、建新区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七条开展增减挂钩的县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计划、布局和时序。

第八条各县区在每年10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增减挂钩计划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将年度增减挂钩实施指标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一并下达。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实行“独立建库、封闭运行、单列考核”。

第十条挂钩项目必须符合《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各县区应依据年度增减挂钩实施计划,项目区的选点布局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在项目区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经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禁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大拆大建。

第十二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地类确认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各县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地点、规模、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合理设置建新区,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应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区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要体现“先建后拆、边补边拆、同步推进”的原则,妥善做好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区建设等工作。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当地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房屋拆迁回建用地应统筹规划,集中安排,并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废弃宅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安置回建用地。

第十五条拆旧区土地复垦整理前后应维持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对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项目区竣工验收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二)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三)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统筹集中使用相关涉农资金,与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人饮工程等项目资金捆绑使用,优先安排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挂钩指标报批的建新启动地块出让后取得的土地纯收益等,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会资金引进和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参与增减挂钩项目投入的资金,其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入成本,但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社会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投资回报率,由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金融形势、社会资金成本水平及具体付款期限与社会投资人商谈确定,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建新地块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应优先返还社会投资人的投入。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决算制度。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由项目业主按原资金拨付渠道进行安排或继续用于其他增减挂钩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区财政应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储备金制度,首次安排不低于50万元作为增减挂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及时拨付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10-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按地方出台的标准拨付,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整治项目工作经费比例。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实行台账管理,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指标下达、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按时归还周转指标。项目区经批准立项后,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书面承诺按规定归还周转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周转指标用于新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在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必须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挂钩项目下达的周转指标,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供地,以保证挂钩项目资金的周转使用。

第六章检查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县区增减挂钩领导小组要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进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申请初验应具备的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求及自查报告。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项目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五)项目区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六)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七)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地块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八)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九)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十)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十二)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账、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周转指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所批复周转指标的10%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各县区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奖励办法,明确工作经费奖励标准或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按时完成增减挂钩项目的县区,将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停止办理建设用地报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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