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钦政办〔201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钦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钦州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
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2.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3.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要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2.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具体的工作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3.严格考核奖惩。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将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档案;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行政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严格问责;对因行政调解工作未落实,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处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突出重点,灵活调解处理争议纠纷。各部门应大力调处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环保、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助权利和渠道。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制定工作预案。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作用。各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加强协调配合。行政调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系、效力衔接,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稳定。
五、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阶段,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调解机关要对和解进行回访和监督。
六、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陆钦华副市长
召集人:沈小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张祖福市监察局副局长
贺丛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
凌国江市民政局副局长
翁贯锦市司法局副局长
劳雪峰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陈宝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李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幸市环保局副局长
农海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吕雄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冯阐市农业局副局长
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
唐尚明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陈泓吟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钦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宏杰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黎燚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朝文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世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滕颂德市编办副主任
覃振康市征收办副主任
郭德法市信访局副局长
吴智波市调处办副主任
廖丽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要求,统筹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研究确定联席会议年度工作重点和安排。
(二)调查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推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四)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
(五)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好做法,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促进成员单位之间行政调解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六)协调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七)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八)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法制办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牵头推动全市行政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职能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市监察局
负责对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公安局
负责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的依法可调解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安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其他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
(五)市民政局
负责调解处理民事行政纠纷和与民事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处养老纠纷、行政区域界限纠纷。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与有关部门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纠纷。
(六)市司法局
负责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管理工作中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七)市财政局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行政调解经费审核及保障工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牵头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企业和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探索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九)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因势利导,按属地管辖原则受理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污染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负责加强全市物业管理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和房屋权属纠纷等的调解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结合部门职能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利纠纷调解工作。
(十四)市农业局
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农业部门调处由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作物种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分配问题和配合参与相关部门调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及时调解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六)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负责在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领域做好调解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
负责牵头做好旅游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旅游机构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减少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游客投诉事件。
(十八)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加强医患纠纷的防范和处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十九)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由于人口计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十)市安监局
负责安全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十一)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及时调解涉及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由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节处理。
(二十三)市编办
负责加强全市行政调解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
(二十四)市征收办
协调和督促征拆实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调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涉及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十五)市信访局
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进一步健全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大力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二十六)市调处办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七)市工商局
负责消费者权益、经济合同等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及其它依法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联席会议规则
(一)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工作方案;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探讨研究法律适用;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法院等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的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措施,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遇有意见分歧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韦猛忠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联系会议议题,做好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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