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1〕97号
颁布日期:2011-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解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难问题的会议纪要》(钦政阅〔2011〕12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升技能、扩大就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园区企业用工的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企业、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对象是已在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含外省、外地区来的农村劳动者)、未转移就业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新生劳动力。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结合”的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工培训与有效转移就业相结合。农民工培训要以工业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定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稳定合格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是农民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受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确保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能考取初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三是农民工培训与引进项目促进发展相结合。通过培训,培养企业需要的合格产业工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钦兴办企业,实现富余农村劳动力及时、就地、就近有效转移就业。

四是农民工培训与促进稳定就业相结合。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机制,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四免”(即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和“两补”(即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进一步优化农民进城务工环境,有效解决企业用工难和留工难问题。

四、目标任务

2011年,组织3.5万名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在当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五、培训类型

(一)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依托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实施校企合作,组织进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含外省、外地区来的农村劳动者)、未转移就业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新生劳动力进行的实用技能培训,以实现其在当地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上述培训对象的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按培训工种的不同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对农民工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根据企业岗位要求,主要依托企业和职业培训实体,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校企合作——工读结合上岗培训。推行钦州农校、宇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工读结合上岗培训”的培训模式,在校学生一边参加职业中专专业学习,一边在企业工作,工读结合,企业负责学生三年学费,学校派专业教师到企业开展专业教学和实训活动;学生在企业工作按在岗员工领取薪酬,毕业后发给中专文凭,同时引导毕业生就近就地在企业就业。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依托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以及有条件的职业培训实体,组织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以帮助实现就业和获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进行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未能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也可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工业园区企业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统筹领导,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在全市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具体工作由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工作抓出实效,确保把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管理制度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农民工培训需求,摸清底数,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每年年初,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报送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期培训都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工种、人数、形式、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和课程表等。各县区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实行报备制,市直定点培训机构农民工培训实行报批制,每一期的培训计划必须在培训开课前及时上报备案审批。同时做好农民工签到记录,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档案。

(三)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要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申请补贴前公示、培训过程监督、审核补贴回访等制度,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学校和技工院校,通过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公开公平的评估认定,确定具备培训资质、愿意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并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五)加大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媒介,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培训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特别职业培训的典型经验。

(六)定期报送工作情况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1年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将工作方案、责任人和联系人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2011年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进展情况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苏慧君,电话(传真):598728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2.2011年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进展情况表

钦政办97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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