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代课人员执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代课人员执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3〕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部、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2月起,调整全市教育系统代课人员的工资标准。调整后,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代课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45元,灵山县、浦北县的代课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830元。今后全市教育系统代课人员的工资标准将随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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