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9〕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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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废止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制度法规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问题,修改一批相互抵触、内容违法、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和继续执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
二、清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是: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市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办公室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工作部门及县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部门管理的二层机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要予以修改。特别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部门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6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市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7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市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在6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并于7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7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8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定。
(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工作部门以及县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在7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并于8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审定。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在8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9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核后,由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六)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五、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性文件,优化我市政策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落实有关人员具体实施,做到人员、时间、责任落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区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对报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统一公布本级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一式二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送市法制办。联系电话:2824125,传真:368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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