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13〕55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7日

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以4至5座小客车为计算当量,其他各种型号车辆以此作为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件1。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一类区为河东旧城区(详见附件2)。

二类区为规划区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划分,未列入附件1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工程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等方式设置,具备条件的,鼓励配建地下停车库;其中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在室内设置。

第六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七条距公交及轨道交通枢纽500米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20%;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的7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如同一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指标下浮情况,只能选择其一。

第八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分别设置,其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宜临街设置。

第九条经规划确定为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位,不得向个人或单位分割出租(出让)使用权或所有权,但可在不改变为公共建筑配建性质的前提下整体出租或出让。其中作为平战结合使用的人防设施停车位不得出让。

第十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工程以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件1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一条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件1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件1中商务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至少2个机动车临时停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停车位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下列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位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

(四)其它需要对停车位配建指标作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居住、办公、商业、仓储物流、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细则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六条零散农房和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暂不作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2.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居住

商品房

套型面积

小于90平方米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1.5

0.01

套型面积

大于90平方米

1.0

1.0

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2.0

经济适用房

0.3

3.0

廉(公)租房、集体宿舍

0.1

4.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2.0

0.02

其他办公

0.8

0.01

商业

综合商业

一类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

3.0

0.02

二类区

0.8

0.03

餐饮

娱乐

一类区

≥0.8

≤1.2

3.0

0.01

二类区

≥0.8

≤1.5

2.0

专业市场

0.8

2.0

0.01

农贸市场

一类区

≥0.2

≤0.4

15

0.03

二类区

0.5

10

文体场所

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

车位/百座

4.0

20

0.5

中小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

3.0

30

0.5

影剧院

6.0

10

会展用地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

0.1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

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0.6

4.0

0.05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

医院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5.0

0.1

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0.5

3.0

教育设施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3

50

1.0

中学

0.6

50

1.0

小学

0.4

10

2.0

幼儿园

0.4

5

1.5

游览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4.0

50

交通枢纽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4.0

公交枢纽站

1.0

10

工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2.0

仓储物流

仓储物流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2.0

0.1

注:

1.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范确定停车场(库)面积。

2.表列配建指标,除标明外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4.住宅项目表中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探亲访友等临时停放的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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