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8日

梧州市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

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81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各地土地“征而未供”问题,严格落实节约用地政策,促进建设用地及时有效利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而未供土地清理整治促进建设用地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整治征而未供土地。通过清理整治工作,逐宗清理和掌握征而未供土地情况,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方案,积极推进供地工作,促进征而未供土地及时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清理范围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并已完成征地(含国有土地)工作但至今未供应的土地。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四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动员部署(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解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2.清理核查(9月30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征地资料、供地资料、图纸和实地调查,在土地审批台帐、征地台帐、供地台帐和土地开发利用巡查登记台帐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掌握征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分布及未供地的原因,填写《清理征而未供土地情况表》,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

(二)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

1.制定方案(10月15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全面清查征而未供土地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宗地的情况,按照现行法规和政策,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实施整改(10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征而未供土地及时供应。对因部分土地未完成征地而影响整宗土地供应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征地力度,完成征地,为土地供应提供前提条件;对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14年底前尽快组织供地;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各县(市、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安排,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纳入2015年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对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影响土地供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尽快商定土地供应方案,按调整后规划条件及早供地。对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土地储备机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实际已使用但仍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规定,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并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供应等多项业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征而未供”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为下半年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处置整改。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也要组织力量对自清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方,要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

(四)注重整治实效,及时上报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于10月8日前将征而未供土地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含《清理征而未供土地情况表》)报送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于10月10前将全市征而未供土地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材料汇总报市政府。

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

2.清理征而未供土地情况表

148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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