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市政府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梧政发〔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星期一下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在星期一下午召开)。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委、局、办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副秘书长、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会前对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已出具书面意见并表示同意或无意见且与议题关联度相对较小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不再列席会议。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如不能与会,必须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派主持工作或熟悉业务的副职参会,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且须与本单位会前出具的意见一致。

(六)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可派员参会。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4.讨论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5.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1.研究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研究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讨论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已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需要会议进一步研究决定的事项;

5.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6.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须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并在签批后3天内送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

(二)提交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会前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审理,并经分管副市长严格把关。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在协调过程中,凡未提出异议的,均视同认可;提出异议的,须出具书面意见,呈负责协调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或负责人审核。

(四)提交会议研究的非规范性文件议题,先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提交的议题,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如涉及多个部门需会前协调的,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对各单位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具体工作措施要充分酝酿,深入研究,全面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签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五)各部门、单位对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先行研究协调,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案供会议决策。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

1.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自行解决的;

2.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3.分管副市长在工作分工范围内能研究决定的;

4.市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

5.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提交的;

6.内容涉及的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

7.一般性工作汇报。

(八)市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要及时将市长已核签上会的议题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议题缓急程度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统筹安排。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五、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市长同意议题提交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商主办单位在3天内按规定份数将议题材料复印件径送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议题材料包括:文件(含附件)、方案(规定、办法)的起草(修改)说明、征求各单位意见情况表(含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不采纳的理由等)、多媒体演示文稿(影音文件)及其他供决策参考的资料。

(二)市长同意议题提交会议研究后,主办单位即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包括议题的基本情况、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意见建议等内容)。材料要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需协调解决的议题,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市长又已同意提交会议研究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建设性主导意见供会议决策。

(四)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按市长审定的议题在会议召开前半天至1天,将议题材料分呈参会的市政府领导,并分发至相关参会单位。

六、审议(讨论)议题的程序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议题的程序一般为:主办单位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发言—副秘书长、秘书长发言—副市长发言—主持人总结讲话。

(二)议题为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单位汇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报审查情况。议题为非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单位汇报。原则上议题行文单位视为主办单位,如联合行文则视署名第一单位为主办单位。

(三)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指定与会人员发言。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如无新的意见建议,一般不再发言。

七、会议的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到达会场外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议题顺序进入会议室。议题审议(讨论)结束后,与下一个议题无关人员及时离开会场。

(二)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主办单位除汇报人外,如需其他人员进入会场的,须提前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三)议题需采用多媒体演示的,须提前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演示设备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安装调试完毕,演示操作人员限定为1人。

(四)主办单位汇报议题有关情况的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其他参会人员发言时间一般控制在3分钟以内。

(五)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会场会风。

(六)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传达、扩散会议有关情况。如会议材料涉密的,须在材料上标注,并在会议结束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七)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八、会后事项办理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

(二)议题为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按会议要求审核;议题为非规范性文件的,由各有关责任单位按会议要求办理。

(二)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度情况。

(四)会议的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会议纪要等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整理保管,并于年终时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科存档。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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