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25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2日
梧州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18号,下称《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责任分工
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旨在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帮助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适应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对劳动者的需求,减少结构性失业,同时推动城镇化发展。本方案内容包括20个方面、55项重点工作,明确了具体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具体分工见附件1)。各县(市、区)、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层层负责、领导负责和专人负责的责任制,使《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落实到位,支持政策尽快落实。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对牵头负责的事项,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措施,对近期能够实现的目标,要列出实施工作节点和具体时间表,对需要长期努力推进的工作,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配合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服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抓重点推先行
按照《意见》要求统筹全市农民工培训,涉及面广,组织工作比较复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应当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办法,抓好重点,抓好先行,逐步推进。全市的重点工作是广泛宣传《意见》、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制定农民工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培训情况统计和检查督促培训工作落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部分县(市、区)抓先行工作,总结经验,推进全市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促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检查
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保障,是实施工作方案的有效措施。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合督查机制,研究制定督查方案,对各县(市、区)、市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相关规划(计划)的完善、主要任务的推进和重大政策的落实。要把《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各县(市、区)、市各成员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考核评价,对推进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及时总结汇报
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于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提交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上报市政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配合部门要及时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牵头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推进,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联络工作。各县(市、区)、市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宣传,提出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的良好氛围,使《意见》精神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早见成效。
各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于10月25日前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按回执样式要求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
附件:1.梧州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分工安排表
2.回执
附件1
梧州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分工安排表
序号
项目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一)编制培训规划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十二五”时期我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人社局、科技局、扶贫办、人口计生委、妇联、团市委
2
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上报市农民工联席办。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3
(二)明确培训重点
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
市人社局、教育局、
扶贫办分别负责
市妇联、团市委
4
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5
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技能培训。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人社局
6
(二)明确培训重点
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妇联、总工会、
团市委
7
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市农业局、扶贫办、妇联分别负责
8
大力抓好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等重要群体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市人社局、农业局、
科技局、扶贫办、
妇联、人口计生委、
团市委分别负责
9
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加强校企合作和校校合作,进行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人社局
10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技能培训(短期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11
继续培育和扶持具有梧州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市人社局
12
(三)健全培训机制
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财政、教育、农业、科技、
扶贫等部门
13
(三)健全培训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14
按照梧州市现行政策规定,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15
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市教育局、人社局、扶贫办等部门分别负责
16
(四)统筹使用培训资金
市一级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我市培训工作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会同市财政局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17
整合各项涉及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会同市财政局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18
要依据新一轮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重点对国家、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予以适当补助。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会同市财政局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19
(五)逐步提高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技术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补贴的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市财政局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20
(六)加强培训资金全程监管
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农业局、科技局、
扶贫办、人口计生委、妇联、
团市委
21
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
22
各级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和重复培训现象。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分别负责
23
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有关部门
24
(七)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农民工培训需求,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由同级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统筹计划,协调安排培训资金。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部门
25
(八)统一培训机构资质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并将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范畴统一管理。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分别负责
26
各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办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农民工培训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将农民工培训机构名单逐步列表上报市农民工办。
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27
(八)统一培训机构资质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28
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29
(九)统一培训项目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按分类管理的要求,与农民工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以及培训实施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各级有培训职能的部门分别负责
30
采取培训补贴叠加使用的办法,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工种培训,根据培训实际需要,进行联合培训,叠加使用培训补贴资金,以使农民工能够扎实掌握所学技能和技术。
各级有培训职能的部门分别负责
31
(十)统一开展技能鉴定
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有培训职能的部门分别负责
32
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社局
33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34
(十一)统一绩效考核评估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
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市有关成员单位
35
组织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36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37
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38
(十二)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39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40
(十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要确定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较高、完成农民工培训任务较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挂“梧州市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牌匾。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41
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职业教育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42
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立新的农民工培训资源,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升农民工培训层次和质量。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科技局、扶贫办、人口计生委、妇联、
团市委
43
(十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编修工作
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教育局、人社局
44
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或者组织修改、编写培训教材。
市人社局
市有关成员单位
45
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和认定培训教材。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46
(十五)完成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
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并报送同级农民工办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台帐。
市有培训职能的部门
分别负责
47
(十六)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48
(十七)加强培训统计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49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办
市有关成员单位
50
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市人社局
51
(十八)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市人社局
52
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市人社局
53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资金
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54
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
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55
(二十)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
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附件2
回执
单位名称(盖章):
类别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电话:手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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