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2〕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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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梧政办发〔2012〕189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对构建和谐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及时预防、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范围、重点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梧州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四)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4.积极主动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的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5.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行政调解要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三)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发〔2012〕81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物价、市政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的诉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分析和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汇总和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行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六、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并送市法制办备案。
附件: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梧政办发〔2012〕189号)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汇总分析下一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承担。
二、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新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蒙中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赖启第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新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旅游局
市物价局
市政管理局
市法制办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启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龙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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