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3〕131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6日

梧州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3年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民工政策的全面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快我市城镇化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将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着力健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强化基础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公平普惠,注重实效;协调联动,共同参与”的原则,稳步推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

2013年,我市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让输出或输入的农民工能够就近、方便、快捷享受到所需的基本服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市服务体系形成,管理服务工作明显加强。

四、组织架构

试点将逐步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四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体系。

(一)开展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1.增挂牌子。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和协调下,设立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中心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并配备工作人员。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增挂“梧州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牌子,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开展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场所、设施等为输出或输入的农民工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咨询窗口,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派工作人员进驻。

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农民工服务单位原有窗口增加相应农民工服务岗,并视工作实际情况增加窗口服务人员。

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农民工服务单位,要制订具体简化的工作服务流程,印制办事告知单,向市农民工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分中心。

2.逐步建立“农民工之家”。在建筑、制造、餐饮等农民工聚集较多的行业选定6家企业挂牌成立“农民工之家”,积极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建立基层流动农民工党、团组织、妇女组织,吸纳流动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开展关爱、文体、帮扶等各类活动,做好典型示范引领,夯实农民工的服务基础。

3.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有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市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实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服务便捷共享,方便农民工网上查询和业务办理。

4.中心职责。统筹协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捷周到的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服务便捷共享,方便农民工网上查询和业务办理。做好“农民工之家”服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督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单位农民工服务岗、农民工综合服务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农民工综合服务所和乡镇(街道、社区)服务站开展综合服务工作。

(二)开展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农民工综合服务所(站)试点工作。

选择我市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藤县作为县级试点,依托藤县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公共服务经办机构等现有综合服务机构,增挂“藤县农民工综合服务所”的牌子。试点县再分别选择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1个乡镇(街道、社区)作为乡镇(街道、社区)级试点,可依托该级政府现有的公共服务经办机构,增挂“xx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的牌子。

(三)有关机构设置事项,由各级政府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规定和权限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五、运作模式

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到中心办事,先到“农民工综合服务咨询窗口”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视情况引导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到各职能部门农民工服务岗或分中心办理相关事宜。农民工或用人单位也可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农民工服务岗和分中心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农民工或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市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查询和业务办理。

六、明确服务功能

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所、站)应具备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四大功能,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逐步完善。

(一)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开展人民调解,向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接受处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协助处理涉及农民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开展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的法律援助异地办案协作。

(二)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健康档案、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日常初级诊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艾滋病监测、结核病防治、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职业病防治教育等服务;收集掌握农民工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及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开展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及发放,协助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及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农民工相关的应急事件的处理。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的就业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提供相关创业服务;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农民工调查统计。

(六)教育培训。开展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收集掌握培训需求,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组织对新落户农民工及时进入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开展新市民培训。

(七)社会保险。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收集掌握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库;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八)文化娱乐。协调落实向农民工开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文化娱乐活动,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知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

(九)党团组织管理。开展流动党团员管理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建立基层流动农民工党、团组织,吸纳和发展农民工党员、团员,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吸纳流动农民工加入工会,办理农民工入会、工会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会籍管理工作;开展工会帮扶等活动;建立妇联组织,提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相关服务。

(十)公共信息咨询。向农民工阐释国家相关政策,宣传介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提供交通、金融、工商、税务,以及住房租赁、子女教育等生活指导和服务。

七、规范内部管理

(一)统一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公示、服务质量评价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统一服务标准。要制定和实施规范化的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对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服务用语、服务行为、业务受理、办结时限、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和流程要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三)统一台账设置。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务工台账、创业台账、求职登记及职业指导台账、法律服务及援助台账、农民工子女入学台账、农民工综合服务台帐等基础台账。

八、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按照专职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民工公共服务队伍。加强对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试点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范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市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各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农民工服务单位,以及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的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我市各级试点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心和各单位分中心要在9月30日前挂牌并开展服务,中心、各单位分中心和各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农民工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号码于9月20日前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藤县的农民工综合服务所和乡镇服务站要在11月30日前挂牌并开展服务,其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号码于11月20日前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单位挂牌和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督查。

十、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对开展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在基本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中心组建经费和每年工作运行经费,由市人社局按我市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权限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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