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玉政发〔2012〕45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3日

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竞争力,促进玉林市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发明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玉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玉林市行政辖区居民但专利申请联系地址属玉林市行政辖区且在玉林市实施的个人。

奖励对象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玉林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玉林市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县(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资助范围

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

(一)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

个人申请的资助2000元/件: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处的受理通知书的,资助1000元/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已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再资助1000元/件;

单位申请的资助2500元/件: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处的受理通知书的,资助1000元/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已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再资助1500元/件。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3000元/件。

同时符合第(一)、(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六条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并缴纳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获国内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缴纳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分别给予奖励500元/件、300元/件;

(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

(四)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5000元/项;

(五)企事业单位(含高校、院所等)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增长幅度超过30%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年度专利绩效考评指标任务4%以上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奖励2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市辖区内实施。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林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玉林市资助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费用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以及相关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三)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果有附图还要提供《摘要附图》;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林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玉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市场分析报告、实施效益证明及完税证明。

第十条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一)申请:填写《玉林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玉林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玉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资助和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利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玉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金的支付和管理: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进行审核并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计划,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玉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款项,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市知识产权局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资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联合颁布实施的《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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