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发〔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玉林市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实施意见分工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7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发〔2014〕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创新我市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民工就业提升工程

(一)贯彻落实农民工就业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使用好农民工就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5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委、农委、国资委、安监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鼓励涉农部门单位、工青妇组织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援助,统筹使用好农民工培训资金,鼓励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其给予培训补贴。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导,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运用灵活的培训模式实施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项培训。采取“五个统一”(即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培训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力推进,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力保培训高质量、高成效。2014—2020年,全市组织30万名农民工参加培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委、农委、国资委、安监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时间进度:2015年前。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纳入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广西玉林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市卫生学校等职业学校建成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根据基地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特色明显、实用性强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全面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就业情况。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筹措资金安排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全覆盖。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就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创业。做好玉柴工业园、玉林龙潭产业园、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等重点园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求职信息和招聘信息,畅通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

时间进度:2015年前。

二、实施农民工创业带动工程

(五)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财税政策。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妇联,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落实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民工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森林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金融办,广西农村信用联社玉林办事处。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落实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对于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对农民工通过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前3年给予20%的优惠;支持农民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支持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符合以上情况,优先安排和满足农民工创业用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八)创建农民工创业园。积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支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和争取自治区的大力支持,创建1-2个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园主要以初始创业的农民工为入园对象,以政府优惠政策为引导,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建设成当地农民工创业基地。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2015年前。

(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根据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农民工创业园给予以奖代补,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和大力宣传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实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

(十)完善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工商局、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一)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内的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3〕55号)精神执行。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2015年实现与全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为农民工在全区的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法制办、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的县(市、区)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欠薪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委、司法局、中级法院、法制办、总工会,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加快实现农民工维权投诉“12333”一号通,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职能作用,提高调解成功率,减轻农民工维权成本。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将农民工请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建立工会异地双向维权机制,创新跨市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载体。建立完善网上“职工在线”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的新渠道。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中级法院、法制办、发改委、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编办。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有毒物品和高危粉尘作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当地政府应落实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实施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工程

(十五)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逐渐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六)全面放开农民工在城镇的落户。城镇居民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农民工也能无差别享受。已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即为落户地居民;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全部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服务“一证通”。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凡是有意愿在玉林市境内城镇落户的农民工,不管是外籍,还是玉林市本籍,都可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2〕28号)规定办理落户手续,让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让更多的农民工在玉林城镇就业和创业,带动玉林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环境。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具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给、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加大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努力营造农民工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逐步试行把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改善和提升农民工的住房保障。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八)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办。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各类合法规范的民办学校,给予大力扶持,属于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公办学校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精神,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九)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艾滋病、吸血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措施,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将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

医疗机构要积极完善惠民门诊、惠民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为农民工就医看病提供便利。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治疗。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按政策规定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对落户城镇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牵头单位:市农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法制办、中级法院。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实施农民工社会融合工程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等,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园区、规模企业建立工会工作站,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的新载体,丰富文化生活。专门设立针对农民工特色和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凡是政府主导的重大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参加。

牵头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体育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三)做好农村“三留守”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确保每个留守儿童都落实有监护人;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学校建设,力争每个农村儿童都能享受学前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大“儿童家园”建设,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贯彻落实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大力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和环境的美化、净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妇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社会组织对农民工服务。把服务农民工工作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民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七)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检查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市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级落实农民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农民工工作落实到位,富有成效。

责任单位: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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