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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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8日
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玉林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竞争力,提高玉林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玉林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全市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对市直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资助,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对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全市获授权专利进行奖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对本辖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一)资助对象。玉林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直属纳税业户的通知》(玉政发﹝2007﹞34号)。
(二)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且该专利列入玉林市考核统计的单位和个人;在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资助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及标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已缴纳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资助1200元/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资助代理费1300元/件。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给予授权奖励:
发明专利,每缴纳3年年费的,奖励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缴纳3年年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件、300元/件。
2.对优秀专利的奖励:
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5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
3.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
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200件、10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5000元。
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专利绩效考评指标任务的县(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专利工作经费20000元。
第五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如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必须已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资助及奖励申请材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玉林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申请收费收据;收费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收费收据复印件;
3.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果有附图还要提供《摘要附图》;
4.申请资助代理费的,还需提供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有效的代理费缴纳凭证。
(二)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玉林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
3.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的证明;
4.该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5.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是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三)申请优秀专利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玉林市优秀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奖励文件及奖励证书;
3.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是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由玉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核发。
第七条资助及奖励的办理
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奖励和优秀专利奖励应在当年申请,由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申请材料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行。对已通过审批的资助和奖励申请,统一通过银行划拨。
第八条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利专项资金,纳入市直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二)资金的支付和管理。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计划。
当年的资助和奖励经费如有不足,玉林市知识产权局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规处理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和奖励。
各县(市、区)、玉东新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玉林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条资助及奖励原则
资助原则:量质并重、质量优先、部分资助、不重复资助。
奖励原则:受理、评审和授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数量和质量的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3日印发实施的《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玉政发〔201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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