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农村集体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农村集体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的利用,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安置留用地),进一步完善村级安置留用地的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安置留用地建设,推动和谐征地,不断完善征地安置政策,拓宽征地安置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农村集体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玉林市市本级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原称留置用地、第三产业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均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后,以划拨或批准拨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建设用地。安置留用地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三)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安置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四)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的确定,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村内进行公布(其公布和决议作为项目报批依据)。决议及公布结果报所在镇(街道)、城区政府(管委)备案,镇(街道)、城区政府(管委)出具意见。

二、安置留用地的选址

(一)村级安置留用地选址定点,按照方便农民生活、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园区专项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制定城市、镇、园区规划时,要同时考虑村级安置留用地规划范围的落实,明确各村规划安置留用地区块,并做到适当集中,节约集约使用,确保安置留用地的空间,充分发挥安置留用地的效益。

(三)安置留用地规划选址方案,应经规划、国土部门对安置留用地的规划和面积进行审批。

三、安置留用地审批管理

(一)安置留用地原则上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安置留用地以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备注“村(组)集体安置留用地”字样。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安置留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安置留用地不得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交易、抵押。

(三)在城镇规划区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且在本村范围内的,保留集体使用性质,也可依法征为国有。

四、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

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货币化处置、自行开发、合作开发、依法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一)货币化处置。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安置留用地安置的,可不安排安置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2、选择安置留用地货币化处置方式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留置用地货币补偿总额=按该地块评估时点的规划用途核定的标定地价×60%。

3、货币补偿款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并应优先用于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及社会保障,或用于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或公益事业设施,以实现安置留用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不动产来源,但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所在镇(街道)、城区政府(管委)备案,镇(街道)、城区政府(管委)出具意见后方可使用。

(二)自行开发。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留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将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名下进行开发建设,不得做商品住房开发。

(三)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的开发。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安置留用地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作方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合作开发需要将土地权属变更到合作开发企业的,由安置留用地原土地使用者按原用途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合作开发安置留用地的,不得改变安置留用地的性质,不得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四)公开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

除上述开发方式以外的安置留用地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一律进入政府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开发企业。安置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后,竞得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五、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完善村级建设安置留用地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求的重要措施,可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市各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管委)、镇(街道)对此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置留用地的审批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安置留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区政府(管委)、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置留用地政策得到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因历史原因,已经批准分配到个人名下的安置留用地,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进行,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玉林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要求管理。

(二)取得安置留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订相应政策措施。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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