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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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所抬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细抓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完成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确保社会稳定。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联合执法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逐一排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和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专人值班接待工作。实行劳动监察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对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提高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春节前,力争办结所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加大力度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一是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依法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是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四是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执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欠薪逃匿等案件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司法部门要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各级法院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各级工会要支持、帮助、引导农民工依法追讨被拖欠工资。
五、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六、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欠薪逃匿、诈骗等突发异常事件引起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公路、铁路、水利、产业园区等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可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工资。政府投资工程在春节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今后一般不安排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对房开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律不批准新建设项目和用地手续。
七、加强工作纪律和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地要组织主要媒体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报道和恶意炒作。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本行业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决本行业工程项目涉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春节前分别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区、各企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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