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黔建建通〔2012〕549号
颁布日期:2012-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5年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

对于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一年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对评价时无在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有在建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

二、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在黔承接的在建项目应当纳入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范围。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施工企业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我厅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四、各地和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建立和实施相关标准化激励机制。

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此通知下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一个项目部。

附件:1.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

2.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申请表

3.企业在建项目汇总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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