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安顺市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安顺市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管理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

为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工作及融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市级投融资主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审定,现就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市级投融资主体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平台公司及使用市级国有资产开展融资工作且需要市级国有资产担保或需要市级财政提供担保的市级部门(单位、企业)。

二、管理措施

(一)年度融资规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各市级投融资主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交通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含西秀区和开发区已注入资产并需要市级融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需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报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并报市委审定和向市人大报告。市政府根据阶段性融资需要分期分批向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具体项目清单。

其它县(区)需依托市级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的,由市级各投融资主体一并提出融资计划。开展县(区)项目融资工作时,县(区)需提供资产担保,并承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确保不出现逾期或债务风险。

(二)建立融资项目库。市级融资项目库建设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需要随时提出新的融资项目,报市政府金融办纳入市级融资项目库。

(三)规范项目融资报批程序。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常务工作领导批准;融资规模在10000万元—50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融资规模在50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后报市委审定。

(四)加强融资成本核算管理。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开展单个项目融资工作时,应填写融资审批表,并向市政府报送融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融资额度、项目融资成本、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同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综合审核融资成本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融资项目报批程序办理。

(五)规范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开展需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市财政出具承诺项目融资工作的,市政府按项目融资报批程序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再予以办理。

(六)完善资金存放和使用监管机制。市级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融资资金存放除有特殊约定外,由市政府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意见统筹安排。融资资金应原则用于对应融资项目,调剂使用的需报市政府同意。其中,调剂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常务工作领导批准;调剂金额在2000万元—20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调剂金额在20000万元—50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调剂资金在50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七)完善资金偿还管理。市级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科学测算偿债能力,统筹安排不同时期的偿债资金来源,合理设置债务偿还周期等措施,切实降低债务风险,确保“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

(八)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市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主体规范管理、风险防范、融资主动的具体考核办法。

(九)建立资金转借信用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要树立资金转借诚信意识,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对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被转借单位提供的转借资金明细表,在有资金转借需求时,根据其履约率提出缩减借款金额或不予转借意见;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未履约的,由市财政局对相关资金进行抵扣;对市属国有企业未履约的,报请市国资委按履约率作为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减分因素。

(十)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报送公司债务、项目融资资金使用、债务偿还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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