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函〔2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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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府发〔2015〕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融资加快发展,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纳入市国资监管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发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积极融资参与市内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民生工程建设。
三、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多渠道对比,严格控制综合融资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开展政府性在建项目融资的,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4%的债务。举借综合融资成本低于10%(含10%)的债务,由企业自主决策;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低于14%(含14%)的债务,应报市政府审定。企业举债用于自身项目建设的,参照本通知关于政府性在建项目举债对融资成本控制的要求执行。
四、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工作时,由各企业先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决定,再根据市政府对综合融资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程序送审,报市金融办备案后即可开展融资工作,并承担按期偿还相应融资本息的责任。融资情况于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备案。
五、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融资过程中需要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由各企业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安顺市市级投融资主体融资管理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57号)停止执行。
201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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