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下发《安顺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下发《安顺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安顺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1号)精神,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发〔2012〕2号文和黔党发〔2012〕15号文件的历史性机遇,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按照“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开展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节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探索合作开发,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2、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三少一无”(少占用农用地、少占耕地、少拆迁、无基本农田)和“三有一多”(有条件、有资金、有项目、建设用地多)的要求,科学编制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

3、节约集约、科学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禁止用地目录。

4、生态优先、保建并重。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必须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结合相关规划和设计,做好地灾危险性评估、水土流失评价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对宜建区块,要结合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布局和强度。

三、工作步骤

1、基础调查。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摸清辖区范围内未利用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对可供建设用地进行区划布局,明确各区块的利用方向和建设期限,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2、规划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确定的所有未利用低丘缓坡项目区纳入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为有条件建设区。

3、组织申报试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申报试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申报资料准备工作,并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4、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落实经费和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

5、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完成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地类,试点项目范围内土地的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核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的前提下,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结合建设开发需求,合理确定用地整治工程建设,提出实施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组织试点项目开发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试点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根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建设总体设计和单体建设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依法做好试点项目用地征收、农转用审批和供应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7、试点项目验收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试点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对规划计划、批地供地、开发利用、资金收益等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封闭管理,每年作出专报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门。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县级组织初验,并经市级组织预验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

8、试点时限。2012年6月—2020年12月。

四、首期试点安排

2012年我市首期安排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指标5500亩,重点考虑在城乡结合部和产业园区(工业园)。具体指标分解如下:西秀区、开发区、平坝县各1000亩,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管委会各500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12年7月底前完成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尽快开工,确保在2012年12底前完成首批试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规划保障。根据需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动态评估修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要求,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常住人口及用地标准,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和报批。

2、用好专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县(区)要用足用好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开发控制规模和专项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好项目区建设时序,确保项目及时供地和建设。

3、完善土地审批管理方式。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要求,依据下达的控制规模,实行征转分离,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再按实际需要和年度计划指标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只办理土地征收。

4、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确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开发前要组织查清和落实每个区块、每宗土地的权属并予以登记造册,维护土地权属主体对所属土地开发的知情权、受益权。开发后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对未实施建设进行推填平整的,按建设用地认定并变更。

5、做好“四规合一”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规划“四规合一”工作,要组织国土、规划、林业、工信委、商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规划进行衔接,从相关部门抽派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任务、明确时限,确保规划统一到《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6、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宣传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工作开展中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对开发过程中涉及农民的权益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确保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陈好理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绿化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安顺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全力推进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包括对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调度;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督促各县(区)推进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办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评审和上报工作;组织对试点项目区初验复核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上报,负责资金筹措、权属状况核实确认、项目的宣传与组织实施等具体实施工作。

3、落实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市、县(区)两级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自行解决。各县(区)要按照分配任务,安排好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要采取地方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项目区开发。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推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建立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各县(区)要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将项目区规划审批、指标使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调整与完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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